律师普法
来源:青岛建设工程二审诉讼律师时间:2023-02-21 22:35:23
人民法院在解决工程造价纠纷时,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工程款纠纷的,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判决;如果约定不明确,如暂定等,但约定按照某一定额进行结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应当明确按照该定额进行结算。这样做是符合《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的。
但是,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有赖于工程造价行业的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改变。其核心在于如何看待建设工程定额的性质,一旦明确了定额不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 导价后,这种变化是必然的。但是,人民法院在这一改变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因为理论上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行为指针。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尊重当事 人的判决来推动这一变化。
2、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阶段性的鉴定。不能一概地要求建设工程诉讼必须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
3、对于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必须严格追究。不能因为建设工程纠纷的违约责任追究十分困难就放弃追究,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许多问题(包括质量问题),都是产生于不能严格履行合同。
相关阅读:
发包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有哪些?青岛房地产二审诉讼律师:李李
咨询电话:17660956067
联系邮箱:qdll2005@163.com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8号中铁青岛中心大厦45楼
法律专长:工程合同纠纷、工程工期延误索赔、拖欠工程款追收、工程招投标、建筑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