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追讨
来源:青岛建设工程二审诉讼律师时间:2023-02-21 22:31:31
考虑到勘察人与设计人应得报酬不是工程款,而是勘察费与设计费,且勘察人员、设计人员收入一般较高,不属于《民法典》第807条要特殊保护的对象,《民法典》第807条优先受偿权优先保护的是低收入的施工工人的工资报酬。因此,勘察人与设计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违法分包的承包方、转包人、挂靠人三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三者均是法律禁止的情形。从法律的社会导向的来说,它倡导守法,禁止违法。由此,如果这三者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其实就等变相鼓励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故,这三者也不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主体。
另外,关于实际施工人,虽然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它是与转包、违法分包密切相关。正是由于转包、违法分包无效才出现了实际施工人。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因违法分包、转包等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由上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主体只可能产生在总承包人、分承包人之间了。
那么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到底谁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呢?
由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是建设工程,而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是发包人,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才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主体。当然,如果分承包人是发包人的指定分包,那么分承包人基于两者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也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至于,总承包人将作为建设工程款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需进一步探讨。
综上,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主体。《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35条也对此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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